参展资质
一、为理顺展品质量责任,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参展企业和展览会的声誉,展览会严格维护“参展主体”、 "产品原产地"和"商标原注册地"的概念。
二、经国内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具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作为参展主体报名参展。
三、所有参展主体的展位内只能展出以其自身名义登记生产并使用自身注册商标的、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授权代理、经销的产品。
四、参展主体在报名时需提供全部展品清单、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申报展出产品种类及其品牌。未申报的产品和品牌一律不准展出。
五、经销商作为参展主体的,需填报全部展品的品牌、原产企业和原产地,并提供所有原产企业的法人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以及原产企业的授权代理(经销)证书,展位内不能出现未填报的企业名称、商标和产品。
六、展品和展出内容出现质量或法律责任,全部由报名的参展主体承担。